为提升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结合部校共建新闻学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资助
1.教学成果
获批教学团队:省级教学团队奖励8万元/项;校级教学团队奖励2万元/项;
获批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奖励3万元/门;校级精品课奖励2万元/门;院级精品课奖励1万元/门;
获教学成果奖:省级一等奖3万元/项,二等奖2.5万元/项,三等奖1.5万元/项,奖励比例为主持人50%、团队成员50%;校级0.2万元/项;
获批教改项目:省级奖励2万元/项;校级奖励0.2万元/项;
获教学名师奖:国家级奖励5万元/人,省级奖励3万元/人;校级奖励1万元/人。
获评兰州大学“我最喜爱的十大教师称号者”,奖励1万元/人。
2.科研成果
①著作按以下标准执行:
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资助4万元/部,奖励1.5万元/部;
普通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资助2万元/部,奖励1万元/部。
②论文按以下标准执行:
在SSCI一区期刊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在《求是》、《新闻与传播》、《新闻学研究》(台湾出版)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在《新闻大学》、《现代传播》、《国际新闻界》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文章每篇奖励1万元,转载摘要(500字以上)每篇奖励0.5万元。
在A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在B类、C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舆情报告等获得批示和采用的,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并奖励。其中厅局级按每篇0.3万元奖励。
3.获奖类奖励
获得国家图书奖和“五个一”工程奖,奖励5万元/项,获得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奖励3万元/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项、二等奖奖励2万元/项、三等奖奖励1万元/项、优秀奖0.5万元/项;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0.5万元;在全国性竞赛中获得奖励者,学院按照获奖额度进行1:1配比奖励。
4.学生发表作品的奖励据此参照执行。
二、教学科研资助
1.科研项目
获批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大项目资助10万元/项,重点项目资助8万元/项,一般项目资助5万元/项,青年项目、西部项目资助3万元/项。获批省部级项目,重点项目资助5万元/项,一般及其他项目资助3万元/项。获批甘肃省科技厅、教育厅及兰州市审批的科研项目者,按照获批金额进行1:0.8配比资助,获批项目但未获得经费支持者,每项给予0.5万元的资助。
获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创新团队项目资助3万元/项,重点项目资助2万元/项,自由探索项目奖励1.5万元/项。
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0.5万元;申请省部级人文社科项目,资助0.3万元。
学院拟定出版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学术文库,入选该文库的著作经学院研究给予相应的资助和奖励。
2.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比赛项目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项目,资助指导教师0.5万元/项,资助学生团队1万元/项;省级大学生创新项目,资助教师0.3万元/项,资助学生团队0.5万元/项;获得由政府和行业协会主办的其他赛事奖项者,按照获得奖金额度进行1:1配比奖励。
3.教学优秀奖
获评学院年度优秀教学工作者,按照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5万元进行奖励。
4.青年教师培育项目
学院每年结合发展需求,自行审批确定3-5项科研项目,专门资助具有科研潜力的青年教师开展研究。
5.教学科研服务奖
在学院的管理和专项任务中有特殊贡献者,经学院研究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奖励和资助程序
1.学院每年6月份至9月份组织开展奖助认定工作,对上一年
2.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师生,可在学院发出相关的通知后,向学院办公室提交申请,同时提供成果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学院办公室将申请材料归整后,向学院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奖励和资助工作建议。
4.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最终奖励和资助方案。
5.召开全体教职工和学生代表会议,进行资助奖励。
四、其他说明
1.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科研项目和奖项、在部校共建工作中有特殊贡献者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奖励资助的,由学院召开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2.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业界导师在学院的发展中有特殊贡献者,经学院研究给予相应奖励。
3. 本办法中奖励和资助的论文、著作、教材、获奖等,均需以兰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申请奖励者为第一作者,著作和教材须为主编。
4.所有的成果认定标准执行《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类标准(试行)》。
5.同件作品按本办法申请奖励和资助时,不重复享受;如有多项享受的情况,按单项最高额度执行。
6. 所有奖励和资助额度均为税前数额。
五、本办法由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闻学院发〔2015〕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