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外汇科研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六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权限。
(一)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科研合同的管理,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科研经费外拨的审核,间接费用的统筹及使用方案的制定,科研项目结题的管理,科研经费形成无形资产的管理,重大重点科研项目预算评审的组织。
(二) 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大额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负责具体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受理预算调整的申请,监督预算的执行,办理科研经费涉税事项。
(三) 人事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聘用人员及科研财务助理的管理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评价。
(四)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的管理,科研设备的采购及验收,组织大型设备购置的评审论证。
(五) 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并根据审计任务需要安排专项审计。
(六) 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违规、违法使用科研经费的查处机制。
第七条 各学院、重点研究基地是科研经费管理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具体包括:合理配置本单位资源,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科研实验材料的入库、领用、核销制度;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大额资金支付的审核,监督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信息的公开。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结题结账工作,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理、工、农、医类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
(二)文科类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等。(具体内容详见附表2)
(三)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约定列支,包括燃油费、工作餐等科研活动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学校为支持科研工作所支付条件占用成本的补偿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一)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由经费主管部门计算下拨到学校。
(二)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实际到账总额按比例提取。(具体比例见附表3)
(三)承担子课题的项目,间接费用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计提,若经费提供方有其他规定的,须提供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科研管理部门统筹使用,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及科研业绩津贴、科研工作奖励、科研人员培训、重大科研项目的培育、基层单位的科研活动支出等。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按比例提取绩效支出,其中,理、工、农、医类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为间接费用的50%;文科类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为间接费用的70%。
第十四条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额度内,分次发放至课题组成员和项目参与人员。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其中,纵向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编制,横向科研经费按出资方要求编制。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经费明细,需经费配套的项目要说明配套经费来源。
(二)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其中: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根据需要据实编制;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理、工、农、医类纵向科研经费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10%,文科类纵向科研经费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20%,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以下内容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一)购置车辆;
(二)购置单价5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
(三)其他国家规定需要编制的。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必须经审核后上报,其中,纵向科研经费预算须经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审核,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一经规定程序批准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剂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报批后执行。
(一)按原程序报经费主管部门批准: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
2.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的;
3.项目预算需要增列外拨资金的;
4.设备费(理、工、农、医类)、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预算需调增的。
(二)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经财务部门批准:
1.项目总预算不变,以下预算需要调整的:理、工、农、医类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文科类中,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
2.项目总预算不变,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劳务费预算调减的。
(三)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凭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入账审核单》入账。其中,纵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科研合同。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可以享受免税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应按预算和合同执行,纵向科研经费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支出,横向科研经费按签订的合同支出。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实行承诺机制。报销时,如报销单签字齐全,视同项目负责人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合理、合规、相关,并符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实际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填写财务专用报告,附原始凭据,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采购和招标、经济合同、公务卡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国库资金的科研项目,同时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规定。
(一)劳务费支出必须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范围内据实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未明确支出内容的,按照科研任务需要执行,其中,科研活动费支出额度控制在经费总额的15%以内,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项目组成员人员支出控制在经费总额的60%以内。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支出。
(四)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预算中指定委托单位的,通过科研管理部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预算中未指定委托单位且一次性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采购,并签订经济合同。
(五)材料费按实际使用情况支出。基层单位应建立材料台账,规范材料的入库、核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支付手续。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签支付;100万元及以上的,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七章 外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外拨必须按照预算或合同约定,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还须报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其中:
(一)外拨纵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或计划等文件,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转拨给子课题主持单位,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加强监督管理。
(二)外拨横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合作(外协)单位须提供收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协单位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合作(外协)单位是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或其家属、直接利益关系人举办、参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负责人要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已提取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书面协议和协作结果说明书,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兰州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应留在学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继续归课题组使用,不得外拨。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批准部门或经费出资方报批后处理。
第八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管理要求,按支出的科目据实编制项目结题报告(决算),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结题报告及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结账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三十六条 纵向科研结账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组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 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七条 横向科研结账后,项目出资方对结余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出资方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补助其科研活动的相关支出,但项目组人员支出不超过结余的60%。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四十条 科研管理、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和基层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对科研经费的监督职责,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 科研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要建立对科研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中期检查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科研经费的不合理开支。
(二) 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会计制度,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审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规范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反馈相关信息,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理。
(四)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实际,可以聘请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经费从科研经费中支出,所聘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定期公开非涉密科研经费的信息,包括:预算、预算调剂、经费支出、外拨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内容。具体办法由各基层单位制定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级和绩效考评。有违规行为的,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纳入不诚信(黑)名单,并在以后的报销中严格审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校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1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理、工、农、医类纵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项目 |
支出内容 |
备注 |
一、直接费用 |
|
|
设备费 |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
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
材料费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
|
测试化验加工费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
|
燃料动力费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
|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
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
|
劳务费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费用,以及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
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
专家咨询费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
应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
其他支出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
预算中须列明其主要支出内容及额度。 |
二、间接费用 |
附表2:
文科类纵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项目 |
支出内容 |
备注 |
一、直接费用 |
|
|
资料费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
|
数据采集费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
|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
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
设备费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
|
专家咨询费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应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
|
劳务费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费用,以及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
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
印刷出版费 |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
|
其他支出 |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
|
二、间接费用 |
附表3:
间接费用及绩效支出比例明细表
类型 |
间接费用提取基数 |
间接费用 比例 |
其中: 绩效支出 比例 |
|
纵向科研经费 |
理、工、 农、医类 |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 |
20% |
50%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15%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13% |
|||
文科类 |
50万元及以下部分 |
30% |
70%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20% |
|||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13% |
|||
横向科研经费 |
理、工、 农、医类 |
实际到账金额 |
30% |
50% |
文科类 |
实际到账金额 |
35% |
70% |
注:绩效支出的计提基数为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