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世界一流学科的进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由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与使用以提高学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为目标,充分考虑学校的发展战略,围绕学科发展、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规划,遵循指导性专项委托与自由探索性创新研究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学校统筹规划、学院自主分配的方式进行资助。重点资助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建设一批特色优势学科,建成一批高水平研究基地,培养一批杰出人才,形成一批优秀科研创新团队,承担一批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产出一批原创性重大科研成果,推动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总体规划,拟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年度科研项目实施计划,审议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草案及调整方案,审批年度资助项目。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学研究处。办公室正副主任分别由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处长兼任。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提出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与立项、跟踪管理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资金使用、组织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杰出人才项目、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自由探索项目、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和专项基金项目等七个类型。根据研究领域划分,按照自然科学类项目和人文社科类项目进行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结合学校发展战略,依托特色和优势学科,强化学科交叉与融合,集中优势科研力量,针对国家重大重点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储备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势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主要支持以优秀中青年学者为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共同围绕一个研究方向合作开展创新研究。团队发展潜力大,研究优势明显,有望培育成为国内外有突出影响力的优秀科研创新团队。
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项目主要支持已取得突出学术成绩的优秀学者开展自主创新研究,促进科研骨干人才的快速成长,培养一批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优秀学术带头人。具体包括拔尖人才支持项目、杰出人才奖励项目和海外杰出人才引进项目三种类型。其中拔尖人才支持项目重点遴选一批优秀科研人才,培养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杰出人才奖励项目重点资助当年获得国家级人才计划称号的杰出科研人才。海外杰出人才引进项目重点资助学校当年引进的海外优秀学者。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现有国家部委重点研究基地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基地,以及校级野外基地研究方向的创新,提升基地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重点研究基地优化升级。具体包括重点研究基地创新项目和野外基地创新项目两种类型。
第十四条 自由探索项目主要支持青年教师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竞争前的培育性研究工作。具体包括新来校教师科研启动费项目和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创新项目两种类型。
第十五条 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主要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优秀研究生开展自主创新研究,支持优秀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深度融合,有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具体包括博士后创新项目、优秀研究生创新项目、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项目三种类型。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项目主要支持围绕学校发展战略,组织下达的专项委托任务。具体包括“一带一路”专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科研支撑条件建设专项、学术交流平台建设专项、后期资助专项、其他发展专项等六种类型。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兰州大学正式聘任的研究人员、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在读优秀研究生,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的研究工作,且为项目的实际执行人。
(二)我校正式聘任的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
(三)博士后创新项目申请人应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保证申请人在项目资助期内在站工作或出站后继续留校从事科学研究。优先支持我校师资博士后和博士后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
(四)优秀研究生创新项目申请人承担项目执行期须为在读期间。申请人需提供导师和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书面推荐意见,获得批准的项目应由导师负责指导相关研究工作,并监督经费使用与项目结题。
(五)重点支持对象为40岁以下青年教师。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或校级野外基地的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八条 限项规定:
(一)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二)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期只能牵头负责1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2个项目。
(三)原则上同期同一导师指导优秀研究生创新项目不得超过2项。
(四)杰出人才奖励项目根据所入选人才计划级别,分别限获得1次资助。
(五)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1年期的定向委托专项基金项目不计入限项范围。
第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本科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加强本科生科研训练,建立本科生参与科学研究的长效机制。除科研支撑条件建设专项、后期资助专项、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等以外的其他各类项目,要求至少应有2名以上的本科生参加项目研究与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研究内容,应符合当年学校发布的项目申请通知要求。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3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条件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进行限项查重后,将推荐项目申请材料统一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不接受任何个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不受理项目申请:
(一)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申请通知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没有项目承担单位推荐意见的。
(三)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四)申请者完成1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后,两年内未能争取到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不含自筹经费项目)的。
(五)研究内容与已获资助的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重复的或与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已公布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的。
第五章 项目推荐、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年度发展战略和发展任务指标,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分为学校统筹经费项目和学院自主经费项目两大类。分配方案经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学校统筹经费项目重点支持学校战略发展任务及核心竞争力指标的培育,资助方式分定向支持与公开征集两种类型。定向支持项目主要资助重点研究基地的优化升级,国家级创新研究群体培育,海外杰出人才引进,国家级人才计划奖励支持,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前期培育,国家级学术交流平台支持,以及科研支撑条件与能力提升。公开征集项目主要资助围绕国家战略及学校科研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包括“一带一路”专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后期资助专项等。定向支持项目和公开征集项目分别根据年度任务计划和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学院自主经费项目重点支持学院自主性科研创新活动,包括重点项目培育、科研创新团队培育、拔尖人才支持、自由探索研究、创新人才培养等。年度预算安排与学院当年发展任务指标挂钩。采用项目库建设的方式组织立项。入库项目应通过单位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推荐的程序,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质量严格把关。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重点支持范围及项目推荐排序,经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择优资助年度立项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已获得立项资助项目自然出库,创新性不足且连续两年未获得资助的项目将淘汰出库。项目库的更新周期为一年,每年11月30日前遴选符合条件的新项目入库。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经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拟资助项目,需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3天,期满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项目资助名单。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基本科研业务费立项通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的研究任务、专家评审意见等,确定预期目标,填写“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任务合同书”,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项目任务合同书应吸收专家评审意见,完善研究内容,确定经费使用计划,原则上不得改动项目研究核心内容和成果提交方式。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和预算执行。项目年度拨付经费预算执行率按照关键时点控制,即 5月31日前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不低于50%,8月31日前不低于75%, 12月10日前达到100%。项目执行期结束前,须全额支出项目经费。对未按期完成预算执行率的项目承担单位,将核减其下一年度资助经费额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按项目执行年度结算,并执行重要时点经费和结余经费收缴制度。对8月31日前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未达到75%的项目,学校将收回项目年度经费75%额度内的未支出经费,进行统筹分配。对项目研究期结束未全额支出项目经费或12月10日前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未达到100%的项目,学校将收回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进行统筹分配。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填写重要事项变更表,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协助组织和督促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强化项目的绩效考核,确保项目研究质量与实施成效。
第三十一条 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并按照要求纳入学校科研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或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离、辞职等原因不再是我校工作人员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任务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如实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根据学校要求,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按期提交项目结题材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不能按项目计划实施研究内容或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条款的,暂缓或停拨项目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可申请延期1次,自然科学类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人文社科类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延期仍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将予以终止,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追回已拨付的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
第三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或报道时,均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按《兰州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给予同等奖励。
第三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认定为校级项目,不计算研究者的科研基本工作量和科研业绩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科〔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