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日期: 2017-11-20 12:38:16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特制定《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兰州大学全体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下述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阅读过的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凡署名“兰州大学”发表的学术论文,其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经导师和其他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寄发表。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依次署名,并各自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以偏概全或夸大其辞。

(四)尊重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遵守伦理道德,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的管理规定。在涉及民族宗教的研究中,不使用歧视或侮辱性的词语。

(五)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研究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六)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七)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九)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下述行为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假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请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五)一稿多投或成果重复发表。

(六)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公开。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对竞争项目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掩盖其不端行为,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十一)其它有违科学研究活动中的道德规范、社会公德以及有损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机构,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违规问题,受理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举报,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学风建设委员会按照兰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学院要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督促与检查,强化和落实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的有关规定;对于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发生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学风和学术道德状况负有重要责任。导师在学风与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要率先垂范,对学生要提出严格要求。若因导师监督和教育不力,研究生出现学风与学术道德问题,导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者,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

研究生学风状况和学术道德水平,在评价和考核研究生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监察处、科技处、社科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工作,协助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调查审议涉及研究生学风与学术道德的举报投诉,并具体执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纪委、监察处和有关学院学术委员会等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有责任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一)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或接受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调查委托后,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报告和结论报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必要时,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五)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报告并通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

(七)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处理与申诉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视其行为、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做出处理。

(一)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凡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凡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定犯有抄袭、剽窃等违法行为或其它恶意行为,因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学位论文发生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尚未获得学位的研究生,永久取消该生申请学位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该生由该论文、专著而得到的一切奖励或荣誉均应收回或取消。凡因抄袭、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而受到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取消答辩资格、撤销学位等处分的研究生,一律不得再以任何身份、任何形式在本校申请学位。

(二)违反本规范第四条第五至第十一项情形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要提出严肃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责令其向有关被侵权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涉及泄密行为的,按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根据学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事实认定报告,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按相关程序对涉案研究生执行纪律处分;研究生院负责按相关程序对涉案研究生进行撤销学位和毕业文凭等处理;由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对相关指导教师进行处理或处分。

处分决定应书面送达被处分人。被处分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构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同时,对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对被举报者予以澄清事实。

第七章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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